首页 > 安安普法 > 案鉴药说法

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也要办证?无证经营小心被罚!

分类: 来源: 标签: 字号: 访问量:

对爱美的近视人士来说

隐形眼镜是很好的选择

但很多使用者却忽

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的安全问题

那么

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也要办证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真实案例

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

不能随便卖!

近日, A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辖区内两家眼镜店。执法人员在两家眼镜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货架内有待售的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产品包装上标注有“软性角膜接触镜”(俗称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护理液”等字样,且均标有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

经查,两家眼镜店均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共查处2款106盒隐形眼镜、6款76瓶隐形眼镜护理液以及1款10瓶隐形眼镜润滑液。执法人员依法对这些涉嫌违法经营的产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B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市交易场附近的一家百货店货架上摆放隐形眼镜护理液和隐形眼进行售卖,所有产品外包装完整标注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

经调查确认,该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0月份通过网络渠道购进5瓶隐形眼镜护理液,其中3瓶在店内销售,2瓶转移至其他店铺销售。同时,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和销售台账,也无法提供相关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鉴于上述行为已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的5种医疗器械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罚款。

相关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安安提醒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护理液、美瞳等产品因其直接覆盖于角膜表面,与眼组织紧密接触,直接关乎人眼安全,具有较高风险,在我国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在上市前必须通过安全性、有效性评价,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其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企业未取得相应许可证擅自经营此类产品,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1.从网络平台买多了几瓶隐形眼镜护理液,以原价转卖给朋友,这样算违法吗?

答:该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此类产品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即使未加价销售,单纯转手行为也可能因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制度而受到法律追究。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法律风险。

2.在朋友圈销售大品牌、有质量保证的隐形眼镜护理液,属违法销售吗?

答:在朋友圈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属违法行为,无论产品是否为大品牌或有质量保证。只要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即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医疗器械类产品,以保障自身权益。

安安普法课堂

在视力健康需求持续增长的当下

眼镜店经营者既是商业主体

更是医疗器械监管的关键环节

该如何规范运营

切实履行这一特殊责任?

一起看看以下几个要点

收藏 | 点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知识